“依法行医,守护健康”—— 茂名爱瞳眼科医院组织全院学习 国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茂名爱瞳眼科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并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茂名爱瞳眼科医院于2020年5月25日下午,组织全院员工在医院眼科科普厅进行培训和学习。会议由医院院长吴永成主持,参加会议的医院领导有:副院长、眼科首席专家高慕洁主任医师;副院长、教授钟文东主任医师;副院长、广东晶亮视光有限公司董事长詹水贵;副院长吴锋;副院长兼住院部主任刘贤金。
 
首先,由刘贤金副院长传达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学习、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总结了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经验,就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方面的战略部署作出了顶层的、制度性的、基本的安排,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于推动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法治建设,在卫生与健康工作中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对于构建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紧接着,由医院办公室主任苏琳凯女士,就《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内容以PPT的形式作全面的解读,内容深入浅出,简要易懂。主要包括五大核心内容:关键信息、八项权利、十五项机制、十八项体系、二十六项制度。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一方面,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和严格的要求。另一方面,《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多处从法律的角度阐明了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保护,明确规定了“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还特别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公共场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全社会都要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不单单依靠医院自身。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第46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最后,由吴永成院长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学习、贯彻和执行进行全面的动员。并对医院的整体组织构架,以及各部门的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医疗操作规范、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等方面做全面的部署和精细的安排。吴院长特别指出:学习是为了更好的执行,希望各位同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学习并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努力为增进广大群众的眼健康水平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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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爱瞳眼科医院是一家按《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建设的专业眼科医院。医院执业许可诊疗科目:眼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医院紧贴眼科发展趋势,以亲切至诚的态度,严谨的专业操守和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为病人提供多元化的专业眼科服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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